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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蔡榮舉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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