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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HMAD SOBIR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HMAD SOBIRI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受刑人為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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