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聲保,62,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蘇俊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蘇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蘇俊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