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軍交重附民,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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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軍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江文章
林如卿
江博閔
江宇苹
江睿芸
江德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附民被告 曾柏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113 年度軍交易字第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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