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重附民,4,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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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董勳遠
被告林宜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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