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金訴,1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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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睿庭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睿庭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睿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嫌疑重大,經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雖被告就其被訴詐欺等罪嫌業已坦認在卷,然被告除本件外,亦自承於同日有出面向不同被害人王男收取詐騙款項,此並有卷附之王男警詢筆錄、被告與上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佐(該案刻正由臺南警方偵辦中),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情事,再斟酌現今詐欺犯罪橫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而被告本件雖未能遂行詐欺取款行為,然另案已成功收取詐騙款項新臺幣30萬元,數額非微,若未予羈押,難認可達防止被告再犯及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 年1 月5 日起羈押3 月在案,而其羈押期間將於113 年4 月4 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13 年4 月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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