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10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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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附民原告 連桂櫻
附民被告 姚世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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