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207,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潘美華
被    告    王展輝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案件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則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