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6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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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劉敏屏

張文江
附民被告 游博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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