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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龔家禾
被 告 陳敬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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