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89,易,841,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官 林 宜 民
法官 王 鏗 普
法官 廖 健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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