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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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