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撤緩,6,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因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鈞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九四九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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