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2、證人莊志宏、乙○○之證述。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相字第四三六號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九勞中檢營字第八九四○一五九一二號函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