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投刑簡,54,200102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乙○係無償留用印尼籍外勞WiwikKamdanah Suatman,且留用處所為南投縣南投市○○路九四號其所經營之水果攤應予更正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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