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撤緩,7,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判決 (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一八號),處拘役三十五日,緩刑三年。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更犯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 (八十九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五六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慧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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