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埔刑簡,148,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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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刑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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