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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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