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40,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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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贓物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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