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45,2006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重利、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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