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58,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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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竊盜案件及詐欺案件,先後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九號確定判決除對被告處以有期徒刑外,另為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諭知,此有上揭判決影本一份附卷可稽,為免執行之遺漏,本件主文部分除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外,另補記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執行順序與時間,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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