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66,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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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重零點貳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1月23日13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南投縣名間鄉三崙村內寮巷20號住處執行搜索後,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乙只(含袋重0.27公克),嗣因罪嫌不足,故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前揭扣押物,因屬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月1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重0.27公克,因已與其上之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9700 03049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整體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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