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73,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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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揚銘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揚銘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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