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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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