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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孫于淦
法 官 洪挺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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