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埔刑簡,105,2006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刑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10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