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七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不詳處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張欣德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內,製作內容不實之張欣德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猶飾詞圖卸,不知悔改,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洪 挺 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