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投刑簡,411,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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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向檢察官表示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科處,經檢察官同意後記明筆錄,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本院求處上開刑度,經核尚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乃於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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