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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三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壹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憑。
而該案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計一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
上開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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