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