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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玖肆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95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小包(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本院於95年4月15日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免訴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94公克、空包裝重1.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94年9月12日調科壹字第970002786號鑑定通知書等件附前案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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