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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5年6月27日下午4時30分於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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