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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由其同居人張陳仁花代為收受本件判決正本後,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上訴狀一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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