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7,審賠,2,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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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賠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所
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決定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決定書」,而不影響原決定書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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