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交重附民,1,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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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乙○○因被告甲○○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查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高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六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元暨法定利率,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等項,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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