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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被 告 丙○○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原告甲○○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陳 諾 樺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世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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