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53,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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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5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減為有期徒刑2月,共1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其於96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21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8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6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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