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審聲,165,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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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

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偽證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並與槍砲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94年12月27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9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03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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