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8,訴,53,2009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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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號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因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9月2日因該案件執行期滿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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