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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貳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1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42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5 月2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424公,含空包裝袋1 只),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2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90200104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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