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499,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0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之盜版「華麗一族」DVD光碟貳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刑事訴訟法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5 月21日確定,於99年5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盜版「華麗一族」DVD 光碟2 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 年5月21日確定,於99年5 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銷緩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00號、98年度緩字第442 號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之盜版「華麗一族」DVD 光碟2片,為盜版光碟,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佳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98年3 月10日鑑識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按,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