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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零點貳肆壹壹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數量0.241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64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8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 月29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數量0.2411公克,含空包裝袋1 只,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5 月30日草療鑑字第0970004569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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