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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0九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之武士刀壹支(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四三0號),應予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09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該案件追訴權時效完成,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查獲之武士刀一支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該案件追訴權消滅,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該案扣案之武士刀一支(92年度保管字第430 號),經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為管制刀械,有扣押物品清單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
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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