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9,審聲,527,201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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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下稱第1 案);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22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2案);

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64 號裁定將第1 案減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4 月,並與第2 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臺灣南投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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