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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洪凉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洪涼洲」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凉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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