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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宋素珍即宋育均
債 務 人 賴麒安即賴宥箖
債 務 人 宋廣
一、債務人宋素珍即宋育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務人宋素珍即宋育均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麒安即賴宥箖、宋廣給付上述金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宋育均即宋素珍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4日邀其餘相對人賴麒安即賴宥箖、宋廣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01月02日起至126年01月02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借款之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2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利息:1.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民國96年7月1日止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計息。
2.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民國98年1月1日止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29%%計息。
3.上開期間屆滿後,改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83%計息。
借款期間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
(2)22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01月02日起至116年01月0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借款之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2 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與本行議定之利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2.075%計算,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按月計付,如主管機關與本行重新議訂適用利率時,則改按重新議訂之利率計息。
以上二筆借款,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依貸款契約約定為據。
(三)債務人宋育均即宋素珍應於每月0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05月0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 債務人賴麒安即賴宥箖、宋廣為一般保證人,不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債務人宋育均即宋素珍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賴麒安即賴宥箖、宋廣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素珍即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3% │
│ │300000│育均、宋廣│7月02日起 │ │ │
│ │0元 │、賴麒安即│ │ │ │
│ │ │賴宥箖 │ │ │ │
├──┼───┼─────┼──────┼──────┼───────┤
│ 002│新臺幣│宋素珍即宋│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917% │
│ │216062│育均、宋廣│5月02日起 │ │ │
│ │2元 │、賴麒安即│ │ │ │
│ │ │賴宥箖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素珍即宋│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1年0│年利率0.213% │
│ │300000│育均、宋廣│8月03日起 │2月02日起 │ │
│ │0元 │、賴麒安即├──────┼──────┼───────┤
│ │ │賴宥箖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0.426% │
│ │ │ │2月0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宋素珍即宋│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利率0.2917% │
│ │216062│育均、宋廣│6月03日起 │2月02日起 │ │
│ │2元 │、賴麒安即├──────┼──────┼───────┤
│ │ │賴宥箖 │自至民國100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0.5834% │
│ │ │ │年12月03日起│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亞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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