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采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淞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淞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有關該公司之清算人資料自有待聲請人查報。
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該項通知已於100年10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