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促,7688,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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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登瑞即弘亨油漆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中山區○○○路○段86號11 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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