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促,7969,201110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怡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明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鍾明同住所為臺中市○區○○里○鄰○○路○段1之7號18樓之19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