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促,8081,2011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②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本金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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